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今天公开了一组数据,透过这组数据,人们看到了我国土地资源稀缺背后的人为损毁是多么严重。
截至2009年,全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1亿多亩;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严之尧今天就近期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有两个首次规定,即首次提出,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历史损毁土地,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仍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在这项国策的背后是对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以及严重浪费。
严之尧说,据不完全统计,总损毁的1.3亿多亩土地中,自然灾害损毁2000多万亩,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损毁数量仍占了总数量的绝大多数。同时,至今还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
有专家将每年因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数量精确到了275万亩。这位专家透露,这些被破坏的土地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多数还是土地质量很好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地理位置优越,一般都靠近城镇或村庄,交通便利,水资源等基础条件都比较好。
严之尧说,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
未修复原因相关法规严重老化
事实上,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我国有立法规范。严之尧表示,国务院早在1988年就公布了《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复垦做了原则规定。
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还与发改委、财政部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创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严之尧说,此前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复垦义务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由于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不能得到复垦。
同时,资金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土地复垦义务人筹集复垦所需的资金渠道难以保障,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落实复垦义务、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的积极性不高。
据专家透露,尽管不缺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二十年来,我国土地复垦率也只有15%左右。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政府组织复垦
从严之尧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至今我国还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而这1亿多亩土地均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
《条例》出台前,对这块土地如何复垦,找不到责任主体。严之尧表示,《条例》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明确了各类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他说,《条例》规定,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同时要求复垦义务人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对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有效解决了此类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严之尧说,《条例》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的一个刚性约束。他说,按照《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在申请建设用地或者采矿权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条例》同时要求,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提取复垦资金,专项用于复垦工程建设;“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严之尧说,《条例》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他说,比如,《条例》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缴纳复垦费、违反复垦资金监管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同时,首次明确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就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之尧表示,今年,国土资源部将制定出台配套规定,比如,《〈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管理办法》等。他预测,如果依法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可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记者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