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政府服务法治化先河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10月1日施行
系我国首部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
湖南日报5月19日讯(记者 乔伊蕾 刘文韬)这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5月11日,经过历时1年的艰苦努力,《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长沙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4月16日,时任省长的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主持召开《规定》起草座谈会,亲自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15个相关部委对《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给予悉心指导。起草过程中,共有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等15家省直单位,近百人参与了起草、修改、协调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还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近700余条意见建议。经过历时1年的艰苦努力,《规定》顺利出台。
《规定》共分总规则、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公开、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123条。它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让政府做正确的事”。政府职能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必须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在社会管理服务方面,它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市场监管服务方面,它规定了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调节服务方面,它规定了围绕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经济调节服务的基本方式。
为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规定》把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上升到法律高度。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和做好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14项公共服务工作,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 同时,突出公共服务向基层倾斜,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出重点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倾斜,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服务公开是监督公共权力的必然要求。《规定》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服务公开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服务公开的重视程度。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服务公开的原则、方式、内容。特别规定教育、卫生、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公开工作制度、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信息。为完善公共服务的监管体系,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监督渠道,《规定》还明确了建立以公共服务为重要内容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确定了绩效管理的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和程序、结果运用,并建立健全了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为整合分散的政府服务载体,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规定》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求助平台4大综合性服务平台。特别是规定统一设立号码为12345的社会求助服务电话。
据了解,《规定》出台之后,全省各级各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按照“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制,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推进政府服务公开,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加强政府服务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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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的又一新篇章
——写在《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之际
本报记者 李勇
在这个火热的五月,法治湖南建设,又迎来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5月11日,公众期盼已久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瓜熟蒂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通过。
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第一次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框架上,进行了重要探索,迈出了关键一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论在法治领域还是行政管理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让政府做正确的事”。有专家称,给政府服务作出顶层设计,是湖南继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后又一次法治革命。这一立意和实践,将引领当代中国社会的新公共服务运动。
政府服务法治化的探索
从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要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到党的十七大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再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定为未来五年的重要任务,服务,已成为一条红线贯穿政府建设的全过程。
中部大省湖南,近年来在政府法治建设领域屡有“破冰”之举。
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2006年入湘为起点,5年多来,在他的参与、力推之下,湖南创造了政府法治的“湖南现象”——
2008年4月17日,国内首个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空白。随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相继出台。
这些规定、办法的实施出台,让阳光行政、依法行政成为我省各级政府的共识,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向纵深推进。
改革已入“深水区”。周强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政府要“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就是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政府要按程序办事。“做正确的事”,就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加强服务工作。
如果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正确地做事”的问题,那么,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让政府“做正确的事”?
在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努力做“做正确的事”。
公共服务加速推进、民生改善让老百姓幸福感更强、政府绩效评估给行政部门戴上“紧箍咒”……湖南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许多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政府服务不足、不均、不便的矛盾依然突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只有推进政府服务的法治化,方能切实克服和解决政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使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制定一部《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被提上议事日程。以民生为圆心、发展为半径,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图景开始勾勒……
关键要管用
2010年4月16日,中南大学科教大楼一会议室。
时任省长的周强带领20多个厅局负责人,在这里主持召开《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起草座谈会,拉开了《规定》起草的序幕。
在这次座谈会上,周强对《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娓娓道来,特别强调“关键要管用”。
具有深厚法学背景的周强提出,在探索制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过程中,要坚持六大原则,即依法服务原则、平等服务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公开服务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
周强的深入思考和重要论述,为《规定》的起草指明了方向。
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8人起草小组,拟定了起草提纲和细则。16个单位参与了起草工作,草拟初稿共500余条。省政府法制办又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6条征求意见稿。中南大学法学院还同时起草了专家建议稿,作为立法的理论支撑。
2010年6月, 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入湘履新后,高度重视《规定》起草工作。他提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人民服务。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收各方意见,贯穿于《规定》的起草全过程——
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各类意见500多条;深入长沙、怀化、娄底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意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意见……
2010年8月21日,在第二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上,《规定》(征求意见稿)摆在了行政法学界的百余位权威专家学者面前,接受“大考”。
服务型政府服务的内容是不是单指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究竟是不是“无限政府”或者“万能政府”、服务型政府服务的对象只有社会公众吗……这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关《规定》定位的重大问题,成了应松年、江必新、姜明安、莫于川、青峰、于安、刘熙瑞、杜钢建等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们激辩的主题,并得到了初步澄清与阐释。
起草组对各方面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做了200多处修改,吸收了各类意见和建议350余条。
一次次的认真修改,一次次的“回头看”和再完善,历经20余次修改稿的《意见》,最终于2011年4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法治湖南的重大创举,湖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又一次展现在世人面前。
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
9个章节,123条,万余字,《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探索。
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到《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是“法治湖南”的两个重要抓手,两者一脉相承,“合”而不同,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
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程序和政府权力运行只是手段,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才是目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主要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重点是解决好“政府怎么做”的问题。《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主要内容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更多群众受惠,主要是解决好“政府做什么”的问题。这两个重要抓手一起启用,必将营造有竞争力的环境,大大提升湖南的软实力,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助力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翻开《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脉络清晰可见:针对服务不足,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解决之道;针对服务不公,将“公开”确定为政府服务的基本原则,设专章进行了全面规定;针对管理与服务脱节,强力推进“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结合”……
“ 就业、社保、住房、教育……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很多事,都是公共服务要解决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张家界市市长赵小明说,《规定》提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强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我省各级政府对人民的诺言。作为基层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如果小区突然停电或停水,你想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可不记得号码,怎么办?
别急,你可拨打12345——这将是《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实施后、社会求助服务平台逐步完善的场景。“12345,有事找政府”,覆盖全省的12345成为统一的、全天候的社会求助号码,当你遇到任何需要求助的情况,都可打这个电话……
依照《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政府部门、水电气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求助服务分台都将与之24小时对接,119、110报警服务资源也将整合。
“过去的政府服务做得还不够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副处长陈建新坦言,随着《规定》的出台,政府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从细微处做起,为广大群众搞好服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以《规定》的出台施行为新起点, 我省必能在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治湖南”上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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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公共服务惠及全民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亮点解读(上)
湖南日报记者 田甜
亮点之一: 在管理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加法
【关键词】 管理、服务
【《规定》摘登】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解读人】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许显辉
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 应松年
“它将为政府如何“做正确的事”树立一个标准。”许显辉这样评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许显辉认为,《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脉相承,“合而不同”,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两个规定都是“法治湖南”的重要抓手。行政程序规定主要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的在于“做大蛋糕”,政府服务规定主要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目的在于“分好蛋糕”。
去年8月17日,周强在省委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政府要‘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就是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政府要按程序办事;‘做正确的事就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加强服务工作。保证‘正确地做事要认真贯彻实施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保证‘做正确的事,要认真制定实施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许显辉说,要成功完成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就必须实现服务与管理的平衡。管理与服务就像政府职能的两只手,管理是强硬之手,服务则是温柔之手。在实际工作中,这两只手都是必需的。过去政府的工作一手硬、一手软,重管理、轻服务,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必须平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管理上要做减法,在服务上要做加法。
许显辉表示,《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紧紧围绕政府服务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市场监管服务、经济调节服务,以及政府服务平台、政府服务公开、政府服务保障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将有利于解决政府服务不公、服务不足、服务不便、服务不透明、管理与服务脱节、服务力量不强、服务保障不力、服务监管不严的问题。
“重塑政府行政的理念,就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公民诉求。”在应松年教授看来,大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将成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点。
应松年教授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行政管理就不能停留在监督、管理等职能上,不能总是习惯于使用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方式。行政指导服务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手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切入点。《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和行政管理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柔性行政管理手段的运用,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创新,是对政府职能的补正,把政府职能转变落到了实处,将有助于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自觉停止违法或者避免各种法律纠纷的发生,使社会在法治之下实现有序和谐。
亮点之二: 把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上升到法律高度
【关键词】为民办实事
【《规定》摘登】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
【解读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主任 彭崇谷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于安
“人民群众能否生活得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福利的状况,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则是人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彭崇谷认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正是“让人民幸福”目标的具体体现。
彭崇谷说,《规定》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服务平台进行明确规定。为民办实事各项指标的确立、组织实施、考核以及后续工作的完善,将根据《规定》依法进行,义务和权利更加清晰。
我省今年印发了《2011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确定了今年为民办实事的考核指标、责任体系、指标体系、考核体系和工作要求,把改造县乡公路、城乡低保救助、农村危旧房改造等32个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考核指标。彭崇谷认为,《规定》把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上升到法律高度,将有力推动《2011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中实事任务的完成。
“为民办实事工作开展7年多来,成绩有目共睹,成效非常显著,但在资金投入、实事后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彭崇谷说,《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为民办实事的进一步发展,扩大为民办实事的范围,让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中有法可依,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把具体的公共服务范围确定下来,有利于服务的合法化,有利于约束政府的行为,实现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于安这样评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于安说,老百姓的生活越过越好,除了满足物质方面的要求以外,也应该多提供精神方面的服务,比如在基层建立文化活动中心、艺术馆等。所以,要进一步推进为民办实事,就应该逐渐拓宽公共服务的范围,而这也需要从法律层面同步拓宽公共服务的内容。《规定》正是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要,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对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亮点之三: 公共服务向基层倾斜
【关键词】 基层公共服务
【《规定》摘登】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倾斜,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解读人】 长沙县副县长 周辉斌
“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突破口。” 周辉斌表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等民生领域均对政府提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新要求和新内容,这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挑战。为了避免“被服务”,必须提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他认为,《规定》非常重视基层公共服务的加强,并对基层公共服务做出相应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配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对社区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倾斜,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这些规定具体而明确,将有助于解决基层公共服务中所存在的诸如资金困难、服务能力不足等实际问题,为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指明了道路。”周辉斌说。
亮点之四 : 服务公开的关键是要落地
【关键词】 服务公开
【《规定》摘登】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实施政府服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政府服务的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
【解读人】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蒋建湘
“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老百姓应当享有知情权。”在蒋建湘看来,服务公开是监督公共权力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公民参政议政,有利于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规定》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服务公开作出规定,足可见政府对服务公开的重视程度。
他认为,在服务公开方面,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比如部分工作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公民应当具有知情权,而是习惯于暗箱操作和封闭运行;运作方面不是很规范,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不清晰;公开的内容中抽象的多,具体的少,公开的条文通知多,但是具体的办事内容信息少,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分配情况等不够公开;公布内容的静态多,动态少,结果多,过程少;一般的多,关键的少,有关职权、财权、人事权的相关内容公布的少;事前告知多,事后评价少;告知方法单调,在便民方面做得不够。
蒋建湘介绍,《服务规定》对行政机关服务、企事业单位服务、基层自治组织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等四个方面的服务公开作了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正是针对了在服务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第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实施政府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结果都要公开。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公开招生、考试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这些规定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上升到法定,将有助于消除立法不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对服务公开产生的阻碍作用。
“服务公开有了好的规定,但是必须要落地,才能真正为老百姓造福。”蒋建湘认为,要切实保障服务公开落到实处,首先政府应当健全服务公开保障机制,加大人员、机构、物质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其次,服务公开的内容要深化,尤其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服务信息,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就业、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信息等必须要毫不保留地重点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