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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提高销售者违法成本
  • 2012/11/14
  • 深圳市邵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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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提高销售者违法成本

李 扬 我会顾问,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业律师 ,

■ 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尹传刚 记者 蒋丽娟

  本期话题

  从今年11月1日起,消费者若在广东买到假冒伪劣品,可首先向卖家索赔。近日,《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首次明确的销售者先行赔偿责任,能落到实处吗?

  其实,销售者先行赔付在深圳一些知名销售企业已实行多年。对深圳市民而言,这个《条例》的进步意义在哪里?《条例》中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商家不执行赔偿怎么办?如何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采取哪些措施以提高销售者的违法成本?

  提高销售者售前自我管理意识

  刘丽华:本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责任”。对这一规定能否管住假冒伪劣,网上形成了两种意见,概括说来,一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严格规定有“三包”,但是那个“王道”都不牛,这个能管用吗?有些人觉得这是好事,特别乐观。请问各位嘉宾怎么看《条例》在广东的实施呢?

  贺振华:《条例》的进步在于“先行”二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都有相应的条法,但没有“先行”两个字。《条例》突出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的时候,商家应当先行赔偿,不得拒绝,它不能再以生产者作挡箭牌,推诿其责任。消费者去找商场比去找生产厂家容易多了,从这一点来说,《条例》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高翔:我知道这个《条例》以后我觉得挺高兴的,至少大商场是不敢卖假冒伪劣产品了。

  朱颖:《条例》的出台可以进一步让消费者知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他们首先找商家索赔是有法律支持的,让市民可以更方便地伸张权利。

  “先行赔偿”会促使销售者在商品进入消费者手中前做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大对商品进货前的监控,包括索证索票,按季度和按月份制定更严格的抽检计划,主动监测衣物甲醛有没有超标、玩具合不合格等等。

  李扬:这个规定本身并不新鲜,在已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已经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出现了问题,其责任首先应该由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承担。“先行赔偿”的规定,只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相关的规定通过《条例》的形式确认下来了,这个理念是不错的,我也非常赞成。就像刚才朱女士所说的,这一条例的更大意义在于,它会促使商家更加主动地去提高其自我管理意识。
  刘丽华:天虹商场成立于1984年,是深圳特别知名的企业之一。如果有消费者声称他觉得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的,你们是让他找商家,找消委会,还是直接跟他们沟通?

  朱颖:从成立之初至今,天虹商场一直做了很多规范,而且早就已经实现先行赔付制度了,对投诉时间也有规定。我们在商场里就设置了消费者权益服务站,一些投诉在商场就化解了。我们特别注重对售前的控制,特别是对供应商的准入和前期检测等,注重自身制度完善。

  消费者放弃维权就是纵容商家

  刘丽华:如果维权成本太高,市民可能就放弃了。

  陈朝晖:有一些消费者是直接上门投诉的,或者是来信、传真。电话投诉,一年大概是几十宗。有些买的商品价钱很低,他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去维权,他可能就放弃了。

  刘丽华:节目之前,高女士说她在一大商场买了两个蚊拍,用后怀疑它们是不是假冒伪劣品。

  高翔:两个蚊拍都很便宜,一个是安电池的,一个是充电的。充电的压根儿充不了电;用电池的那个蚊拍更没用,打开开关后,我故意抓了蚊子放上去,它都没有任何反应。这两个商品加起来不到50元,我为这么一点点钱找商场去退,就算它给换了我也觉得很麻烦,付出一定的成本,感觉不值得。

  李扬:消费者以为维权不需要任何成本的观念是错误的,任何维权行为都需要成本,只是成本大小的问题,不能因为成本高就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去维权,从某种方面说,消费者就是在纵容商家。
  刘丽华:有网友在回应您,他说遇到这种事的时候是要坚决去维权的,不能沉默。他说前段时间买了双有质量问题的皮鞋,商家把生产商和消委会的电话都给他了,让他去投诉。他说:我有这么傻吗?这么热的天让我到处跑。反正就一句话,谁卖给我的皮鞋,我就去找谁,要去其他地方就拉着销售者一块儿去,要我自己去,没门儿!再不行我就报警找“警察叔叔”。在他的坚持下,皮鞋成功退掉了。

  李扬: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就记住这一条:我就找销售者,我不找别人,提高这样的意识很重要。
  多管齐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刘丽华:《条例》实行后,高女士您还有哪些顾虑?

  高翔:顾虑还是有的。我去大商场心里会踏实一点,大商场毕竟要顾及自己的名声。如果在一个小店买点小商品,没有发票,也没有电脑小票,我要证明假冒伪劣品得有证据,我到哪个部门鉴定?

  比如说我在一个小店买了小孩衣服,如果甲醛超标,得拿证据来,必须要有一个举证的证据,有一个检验的过程。

  陈朝晖:《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但有些商品使用之后会很难检测其购买时的质量,比如说食品等等。

  贺振华:商品是否假冒伪劣涉及到鉴定的问题,这确实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陈朝晖:《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里明确是商家先行承担,但很多商家都不愿去遵守这一规定,不愿意拿钱出来,如果鉴定结果证明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消费者就会觉得自己的鉴定费用白出了。所以在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的时候,是不是考虑去规定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等额担保,使鉴定更容易进行。

  刘丽华:请问贺科长,如果商家不理会消费者的诉求怎么办?这时候消费者被迫找到行政机关,但你们的行政资源又不够充分……

  贺振华:这是非常实际的问题,市民遇到困难,跟商家也无法协商,可以打12315投诉,辖区的市场监管所和分局相关科室会对这个情况进行组织调解。如果商家确实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相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对商家进行处罚。

  其实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政府部门非常重视,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在生产流通环节对假冒伪劣都有查处机制。打击制假售假是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头戏之一。打击制假售假也需要消费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发挥出社会监督的作用。

  刘丽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完全保护住消费者权益,那么请问李先生,是不是下一步得有关于《条例》的一些细则和规范出台?有一个网友说一只靴子落下来了,可能还得有一只靴子落下来才能踏实,是不是还得有一些配套的措施?

  李扬:这里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它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其作用和权限范围还是有限的。《条例》应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结合起来用,要从一个大的法律体系当中考虑问题。
  刘丽华:有一个网友说:“我是市民论坛的老粉丝了,非常喜欢你们的节目,才在此冒泡泡。”他觉得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很简单:一是增大侵权的责任;二是畅通司法的救济途径。

  贺振华:这个网友讲得很好,很到位,也很专业,点到了问题的核心所在。先行赔付的法条有三个关键词:受到损害、赔偿、先行。如果在损害和赔偿上,消费者和销售者协商不成,就要打官司,在举证问题上,消费者相对弱势,所以司法应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降低此类诉讼的门槛,畅通诉讼的渠道。

  刘丽华:最重要的还是“两建”,即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体系,这两个体系都建立起来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才会真正降低。

  贺振华:维护市场秩序,一方面是政府机关的监管,一方面是市场自身的竞争,还有司法机关、公众、媒体多管齐下,才能维护良好的秩序。《条例》有它的积极意义,但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在看到它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确保销售者更好地去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从整体上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秩序良好运行。

  现场关注

  好《条例》还需广泛宣传

  刘丽华:《条例》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了,但在这次节目之前,我特意调查了几十个市民,结果大多数受访者都不清楚《条例》对商家的先行赔付这一规定,所以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

  李扬:加大宣传力度是少不了的,从我的角度看,最好的宣传方式,就是要利用好销售者先行赔付的典型案例,让消费者看到规定可以落到实处,从而起来维权。
  刘丽华:朱颖女士,作为商家代表,您觉得呢?

  朱颖:搞典型案例的做法我也觉得挺好的,把案例制成手册,商家也有宣传的义务。还可以用各种平台,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比如说利用媒体来广泛告知,像这样的节目,就是个不错的形式,让更多像高女士这样的消费者知道有《条例》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大家都自觉使用。

  刘丽华:有网友给了一点建议,说要做到小成本维权,最好在每个商家的门口显眼处张贴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定办法,设置免费短信和电话平台,公布该商家的处理部门和联系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市民还是希望把假冒伪劣挡在商场的门外面。

  李扬:我觉得这比较难,不太现实。有一个方法比较可行,即将有资质的、权威的鉴定部门的联系方式,在比较大的商场门口张贴一下。
  刘丽华:《条例》规定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若是假冒伪劣,也将视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一规定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请问贺先生,《条例》出台以后,怎样才能让更多的市民知道这个法律武器?

  贺振华:这涉及到法律宣传,政府机关要主动宣传法律。宣传渠道要多样化,要利用好发达的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网络等,从公众比较感兴趣的方面入手,以点带面对公众进行宣传。

  论坛传真

  对于广东省出台的新《条例》,嘉宾们认为它突出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若商品发生了质量问题,它要首先赔付,使销售者不能再拿生产商做挡箭牌,这就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迫使销售者在进货环节上严格把关。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需要提高,不能因为维权成本高,认为不值,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先行赔付制度目前在公众中的知晓率还比较低,嘉宾们认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是必要和必需的。因假冒伪劣品涉及到鉴定、举证等责任,在这方面,消费者恰恰处于弱势地位,嘉宾建议司法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门槛,畅通诉讼的渠道,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嘉宾们建议将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记入到信用体系里面去,形成“黑名单”,供外界查询,使它们的社会评价降低,提高其违法成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企业。

  今年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三打两建”活动深得民心,打击制假售假是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头戏之一。这一活动也需要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广泛参与,公众发现假冒伪劣品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发挥出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进行举报的公众进行相应奖励。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体系,确保销售者更好地去遵守法律。从整体上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把脉问诊

  纳入信用体系设曝光台 提高制售假者违法成本

  刘丽华:有一位在国外待过的网友谈到无理由退货。他说:“俺在欧洲、美国、日本买货时,只要东西的小票和标牌在,消费者就可以昂首挺胸退货,欧洲国家没有时间限定,美国一般是半年。我们这边,明明白白是商家的问题,商家叫你找厂家,还告诉你,你可以去消委会投诉。而且消委会根本没有权限,打12315还要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是一级推一级,最后我自己先放弃了。”

  李扬:这个网友说得非常有道理。日本、韩国、美国等在这一点上管理得非常严格。以我在日本的经历来说,我从来没有买到过假货,因为一旦销售者卖假冒伪劣品,执法机关介入之后,判罚是非常重的,它的违法成本特别高。如果假冒商标就得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当于80万人民币的罚金,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国家学习。
  贺振华:传统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就是通过行政机关查处、罚款这一思路,这缺少另外一个重要的力量,即公众对制假售假者的监督。我们是公法,美国是私法,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法》,美国的消费者若发现假冒伪劣品,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索取巨额赔偿,对制假售假者来说,这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剑。

  刘丽华:有网友说,美国有人卖名牌手袋A货,被查到以后被罚巨款还要蹲五年牢……相关的法律要给力。

  贺振华:中国的法制是在向前进步的,它要提供渠道,推动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让厂家、销售者头上悬一把剑,若制假售假就要向公众做出赔偿。

  刘丽华:有网友在问,为什么中国不能做到无理由退货?

  朱颖:这其实是个宣传不到位的问题。除了特殊商品,比如说奶粉、婴儿用品、内衣等,如果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许多大型商家都是在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

  刘丽华:这个《条例》出台以后,陈先生,您作为消委会代表,对消费者和商家有什么建议?

  陈朝晖:我看到《条例》里有一个鼓励打假的条款,如果假冒伪劣商品被确认,则举报者可以获得货值1%到10%的奖励。这个条款就很好,可以使打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打假不再只是相关行政机关一家的事。销售者一定不要去卖假货,做到诚信经营。

  商家卖假、售假要纳入到信用体系里面去,把商家的信用记录记入经营实体个人的信用记录上,供外界查询。“黑名单”和“违法行为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提高销售者的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刘丽华:提高销售者违法成本,李教授有什么建议?

  李扬: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重点曝光制假窝点、假货集散地,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这方面,国外有成功经验可借鉴,澳大利亚消费者委员会专门出版了双月刊,定期向新闻界和工商企业发送假冒伪劣产品公告曝光案例,新闻界根据这样的信息设立假冒伪劣产品曝光栏目,对假冒伪劣商品公开曝光,这会对生产商和销售商产生很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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