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邵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置业,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邵阳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邵阳市以外来邵投资的都属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享受“三全”的优惠政策。
1、土地全送。由政府向外来投资者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和生产性辅助用地。外来投资者在先代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费后即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代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分期返还,但不得转上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规费全免。除应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外,其他全部免缴。
3、手续全包。市政务中心招商窗口负责代办项目审批,登记、发证等一切手续。
三、对外来投资的其他项目实行收费优惠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及办证工本费外全部免缴。
2、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以外的非生产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均减免50%。
3、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4、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租赁建城区规划外的行政划拨土地或闲置土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除房地产外的项目,5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
5、对外来投资项目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四、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七个一”的服务承诺,强化行政服务和司法保护
1、 “一个窗口办结手续”,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招商窗口,外来投资者所有手续在窗口办结。
2、“一个口子收费”,所有规费由财政设专门服务窗口统一收缴。。
3、“一卡”,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超标收费,企业可以拒交。
4、“一牌”,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者权益保护牌,保护外来投资者个人和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5、“一证”,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者证,持证可享受办事优先等待遇,车辆在市辖区内免交过路过桥费。
6、“一支笔批检”,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任何检查必须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一支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7、“一个投诉中心”,市政府成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提供司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侵害外来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奖励
1、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受益地方所得税收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对投资额较大、贡献大、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外来投资者“荣誉市民”称号。
六、对于高新技术和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市监察、计划、经委、财政、科技、外经贸、内贸、建设、交通、公路、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物价、环保、外事侨务、对台、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供电、供水、邮政、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办事程序、对外来投资者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八、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市内其他投资者在邵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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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费 用
项目 收费标准
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1千万元以下:注册资金的0.8‰
注册资金1千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上部分,注册资金的0.4‰
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免收
供水收费标准 生活用水:1.05人民币/吨
工业用水:1.15人民币/吨,不包括0.8元排污费
供电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0.503人民币/千瓦时
商业用电:0.98人民币/千瓦时
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0.42元人民币/千瓦时,基本电价16元人民币/千伏安/月
对新投产的用电大户,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
劳务费用 熟练工人工资:600-800人民币/月
最低工资:300人民币/月
运价 铁路:广州到邵阳1090公里,6号货物整车每车(60吨)5000元人民币,每吨83元人民币,零担每百公斤12元人民币
公路:广州到邵阳1050公里,整车每吨300-500元人民币, 零担每吨6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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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有关行政性费用
用地(征地)管理费 全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不超时征总额的3%;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征地总额的4%。
半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征地总额的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征地总额的2.5%。
单包的,一次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征地总额的1.5%;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征地总额的2%。补办征地手续,不需办理补偿、安置工作的,但需重新斟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每亩100元人民币。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每证8元人民币。
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每证10元人民币
耕地开垦费 一等区域 0.8-1.2万元人民币
二等区域0.7-1.1万元人民币
三等区域0.6-1.0万元人民币
四等区域0.5-0.8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