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经市政府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补助。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或投资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采购中心等物流设施的奖励。
(四)对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奖励。
(五)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与项目的考察、评审、公示及招标;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批等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六)提供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生产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与资助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服务或供应链管理的重点物流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物流园区建设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提供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
(五)对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的奖励。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由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或企业;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或无法执行司法部门判决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逃废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以及其他经政府部门确认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三种(资助)方式。
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物流企业的资助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和物流园区建设工作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申请贴息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物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以及物流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对汇票等。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奖励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二)对初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若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不再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和采购中心等物流设施,且实际投资额已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深圳市注册登记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五)设立物流技术促进奖,每年奖励1至2家在先进技术研发、应用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物流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结构及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除贴息外,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对所取得的资助资金,必须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监管银行应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统计分类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第二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管银行对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其他的设备的购置,以及进行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升级;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审批,停止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已建设或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长审批。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本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这些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与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